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准则(三)
发表于:2025-07-29
田修
发布时间:2025-07-29
▲物品管制
第十五条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
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瞀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膂卫室执行。
第十六条各协作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査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离厂人员经警卫査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a)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査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同仁进人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