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提案效益奖管理条例(二)
发表于:2025-07-21
田胜波
发布时间:2025-07-21
▲奖励的申报和审査
第六条成果评审鉴定后,对于需要申报奖励的项目,已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总工室按有关规定向上申报;未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公司各部门填写《XX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报总工室。
第七条向上报奖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査,其余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八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将从各部门申报的项目中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申报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未向上报奖或上报而未获奖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定 奖励。
▲奖励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参照下列数额一次性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下 10万〜50万元50万〜100万元100万〜500万元500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奖金数额
特等 50000元以上
—等 10000元
二等 6000元
三等 4000元
四等 2000元
五等 1000元
六等 500兀
▲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必须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评奖,评审人员及其他与项目无关人员不能在奖金中分成。
第十三条对获奖项目及人员有争议的,须待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