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职员工培训制度-培训实施
发表于:2025-07-21
田胜波
发布时间:2025-07-21
第十一条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之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第十二条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培训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第十三条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3〜4种,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第十四条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培训部应切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第十五条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培训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成果,并做好记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第十七条各项培训之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第十八条培训测验成绩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