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渠道管理制度-代理商

营销渠道管理制度-代理商

发表于:2025-07-21
田胜波
发布时间:2025-07-21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营销管理,提高公司营销水平,拓展公司营销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主要对象为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代理商

第三条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 的产品的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他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 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 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六条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 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 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九条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 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十一条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产品及 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

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