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所有权的当事人Cwho)
制定政策范围的第一步涉及识别可能承担项目有关风险的当事人。起点是在风险管理过程的定义阶段识别关键参与人的清单。如第5章所指出的,这个清单包括业主的代理人(例如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及"其他项目干系人"(例如母公司、法规机构、竞争对手和顾客)。显然并不是所有这些参与人都与风险所有权有关,风险的潜在所高人也不一定局限于业主及其代理。例如,顾客可能是某些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其他潜在的风险承担者可能己经在风险管理过程的识别阶段在考虑应对措施时,间接地识别出来了。例如,另外的第二方诸如保险承保人需要在这一点上进行识别。识别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和第二方(例如保险承包人)内部的团体与个人也很重要。
在业主的组织机构内部,对"项目"和"董事会"进行区分是很重要的。从控制预算结构及相关风险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在项目内对当事人进行细分经常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如果项目是一个信息系统项目,由外部第三方或担,由内部信息系统小组管理,业主也是内部的,那么与外部的第三方、内部的业主、信息小组和董事会相关的风险就需要加以识别井分别进行管理。
在街一个"总承包商"(所高分包商汇报的对象〉的情况下,也会涉及相似的问题。
从业主的角度而言,关注谁承担什么风险的基本原因是,这将影响到如何管理风险以及是否用最有利于业主的方式对风险进行管理。这意味着业主需要考虑由谁承担不同的项目风险,并做出风险应如何分配给不同当事人的决策。
风险的分配总是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不只一方要对项目的实施负责。正如需要把职责和责任分配给有关当事人一样,与企业布关的风险也需要分配给相关当事人。但是,风险的分配可能是缺省的,不一定是明确和有意的或清楚规定的。风险分配的结果尤其是缺省性的分配,不一定得到完全理解,而且即使对分配的风险进行了管理,管理的方式也可能不明确。
风险分配是所有权阶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为它会强烈影响当事人的动机以及当事人评估和管理风险的范围。鉴于各当事人对风险的认识不同,管理风险的能力和动机也不一样,他们对风险的管理方法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当事人主要从他们自己的利益出发管理风险时,这可能对其他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般的风险管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所需活动及其相关风险的清楚说明;
2.对各当事人承担风险的清楚认识;
3.具有管理风险的足够能力和经验;
4.对管理风险的充分激励。
在业主和其他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时应尽量满足这些条件。若不能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例如风险分配不当或不能为承担风险提供足够的奖励),都可能为业主带来其他风险。
20世纪70年代,运作北海项目的大石油公司对风险管理通常采取i"亲自动手"的方法。例如,铺设管道时他们以计件或自费率为基础向他们自己只负'责监控项目的执行情况,但是-他们必须丰担当意气或所有其他此类外在风险(例如管道发生折皱变形)所导致的成本方面的结果这种做法的依据是风险(例如管道发生折级变形)的规模和不可预测性;与承包商承担此类风险的能力相对应的石油公司的能力
以及承包商为承担风险所坚持索要的费用。
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许多类似项目在铺设管道时采用固定总价
合同。这种做法的依据是承包商处理问题的经验,以及这些经验和市场;竞争压力导致的较低的费用。
这个例子说明:在组织内部,特定的风险分配政策会发生改变,从"亲自动手"转变为"放手不管,用眼监控"(英国国防部对使用固定总价合同的评论)。
原则上,制定关于风险分配的决策应充分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对风险般率的寻求以及风险/预期效果之间的有利平衡关系。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关于购买保险的决策。最好把购买保险看做是制定应急计划的一种方式(表
9.3列出的丸种类型的风险应对措施之一),交付保险费可以保证在所投保的风险发生时,得到某种程度的赔偿。投保可以采取措施减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或减轻己投保风险的影响,而且这样做需要承保人做出适当的努力。承保人是第三方,承担特定风险的目的是为了赢得利润。如果他们获得利润的预期戚本大于他们收取的保险费,他们就不会承担风险。在这种意义上他们是分包商,通过竞争获得本来可以由其他承包商或业主承担的风险。
经常发生的风险在购买保险时的基本准则是:只对你承担不起的风险投保,因为未保险的事件会引起严重的财务困难,进而打乱其他基本操作程序:
或者因为处理未投保事件引起其他形式的闲难,所以值得花钱买保险从而避免这种情况。例如,工伤责任险从上述两个方面考虑都值得投保。一个项目可能不会发生大的索赔事项,除非出现财务困难的情况,但是避免和雇员发生关于索赔方面的冲突同样也很重要。
业主应采用如干具有风险效率的方式将风险分配给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为业主改善项目的执行效果,不管是降低预期戚本、提高预期利润或改善用其他方式测量的项目执行效果。但是,在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中(至少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共同目标是通过将尽可能多的风险分配给承包商来规避风险。法律顾问通常鼓励这种行为,他们关心的是将业主的合法利益置于所有问题之上。在法律界,关于风险分配的争论通常是关于明确和保证分配机制的有效性(诸如合同条款),而不是关心预期的分配是否合适。
如果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业主)处于分配风险的有利地位,那么当事人可能认为把所有风险分配给其他各方是最完美的可接受方案,即使其他当事人对此并不满意。这种简单而又极端策略的弱点在于,它所导致的风险管理未必符合分配风险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许多情形下,对风险分配问题的仔细考虑、可以达成这样一种效果:风险得到有效地管理并且符合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第15章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地探讨。
作为风险管理过程所有权阶段的第二个步骤,明确所有权目标并不总是关于特定项目的问题。这里讲述的主要原则都是一般性原则,同样适用于组织承担的所有其他项目。尽管如此,稍微突出一下这一步骤还是很有用的,因为这样做可以保证这些原则已经得到了相关人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