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的违规处罚
(1) 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聱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 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 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 未经同意,代理销售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瞥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 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 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发生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 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 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 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 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 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 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髙于上述“一 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 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 额,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 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 全部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