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保险规划的原则
客户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客户和家庭生活的安全、稳定。从这个目的出发,银行从业人员为客户设计保险规划时主要应掌握以下原则:
(1)转移风险的原则。投保是为了转移风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从这个原则出发,必须首先分析家庭的主要风险是什么,怎样合理地把这些风险通过保险规划进行转移。
(2)量力而行的原则。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属于经济活动范畴,客户作为投保人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即以保险费来获得保险保障。投保的险种越多,保障范围越大。但保险金额越高,保险期限越长,需支付的保险费也就越多,因此为客户设计保险规划时要根据客户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
(3)分析客户保险需要。在制订保险规划前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适应性。根据客户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购买的险种。二是客户经济支付能力。三是选择性。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对家庭的"经济支柱"来讲更是如此。
2.保险规划的主要步骤
(1)确定保险标的
制订保险规划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人可以以其本人、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以及他们可能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律都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为其投保,否则,这种投保行为是无效的。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应该符合三个要求,
①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如果投保人投保的利益的取得或者保留不合法甚至违法,那么这种利益不能成为可保利益。
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如果投保人投保的利益不确定,或者仅仅只是一种预期,就不能成为一种可保利益。
③必须是可以衡量的利益。这样才能确定保险标的大小,并以此来确定保险金额。
对于财产保险,可保利益是比较容易确定的,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保管人都具有可保利益。人寿保险可保利益的确定就要复杂一些,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价值是很难用经济手段来加以衡量的,所以,衡量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就要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比如投保人是否会因为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发生而遭受损失。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以及与自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人或者亲人,或者具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